解析:
若起诉离婚请求在法院得不到受理,首先你不必过于担忧。造成此种情况可能源于您递交的资料不够完备或者未能满足起诉所需的特定条件。因此,您有必要对自身提交的起诉书、证据等进行详细审查,确保其完整性与准确性。例如,您是否已经明确阐述了夫妻之间感情确实已经彻底破裂的事实及其相关原因?
此外,另一个可能导致法院不予受理的原因或许在于您选择的管辖法院不当。请务必确认离婚案件应当由被告的住所地或长期居住地的法院来行使管辖权。若是由于未能符合法定离婚条件,诸如夫妻分散生活的时间尚未达到法律规定等因素,那么您可能需要进一步搜集相关证据以支持您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