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办理交通违章相关事宜时,您需携带以下各项详细证件及材料:
1.涉及到交通违章行为车辆的行驶证的正本与副本原件;
2.驾驶员本人身份证原件;
3.驾驶员所持有的驾驶证的正本与副本原件;以及4.已开具的《违反交通管理罚款收据》以及《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没有异议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罚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开具;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