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有一方存有故意或无意向对方进行隐藏其存在的债务的情形,这就涉及到这些债务是否应该被视为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责任。针对这种问题,需要依据实际的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一般而言,如若某一方秘密隐藏的债务被证实为确实应用于了夫妻共同的生活开支、共同的企业生产运营活动中,甚至是基于夫妻共同的意愿而产生的,尽管另一方事先对此并不知情,但仍然有可能会被法律认定为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责任。然而,若是这笔债务显然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围,同时债权人也无法提供足够证据来确认该债务实际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这笔债务的确切产生是基于夫妻两人的共同意志表示,那么,这笔债务就应该被判别为由举债的一方单独承担的个人债务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