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取保候审作为一项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性措施,其本身并不代表着案件进程的完结或结束。在实施取保候审这一步骤后,案件依然要持续地进行侦查、审查起诉乃至审判的各个环节。概括而言,被选取采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们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所明确列举的对应规范要求。例如,未经执行机构许可不得擅自离开指定居住的市辖区或县城,同时个人地址、就职单位以及通讯联络方式若出现任何变化,必须在收到信息的24个小时内将此情况及时向执行机构报告等等。
然而如果在此期间有任何人胆敢触犯这些法律条款,那么他们极有可能会被立即剥夺取保候审权利,同时更改为更为严厉的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