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第一百七十七条款规定,当人民检察院在对特定案件进行审查起诉过程中,若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便应对相关侦查活动中所查封、扣押以及冻结的财产进行解封、解冻等操作。这就意味着,倘若人民检察院决定不对某位涉案人员所涉及的职务侵占罪行提起公诉,那么在正常情况下,他们并不会通过电话的形式来通知这位当事人,因为这种做法并不符合法律所规定的程序要求。实际上,电话通知并非是解除查封、扣押和冻结财物的法定程序,而仅仅是在人民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之后,相关主管部门在向人民检察院通报处理结果的时候,有可能会通过电话或其他途径与被不起诉人取得联系,以便告知其可能面临的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或者违法所得的没收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