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情况下,尤其是当儿子已过世,或儿子因诸多原因而无法承担起赡养老祖父和老祖母的职责时,孙子似乎便理所当然地背负起了赡养爷爷奶奶的责任。事实上,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只要有足够财务能力的孙子和孙女,对于那些失去了儿女赡养照顾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就无疑具有履行赡养的法定职责与义务。当然,这种义务仅限于在特定的情况下才会产生。具体而言,便是指在孙子自身具备支撑整个家庭日常开销的财力基础上,且他(她)们的父母均已离世或无法胜任赡养工作的情况下,这时孙子便享有了依法为爷爷奶奶提供物质供养及精神慰藉等各项事务的法定义务。这些内容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款中得到准确表述和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