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合同法律体系中,合同保全措施可被分为代表性的两种类型—代位权与撤销权。
首先,关于代位权,它是在债务人为自身利益而怠于主张或行使对第三方当事人所拥有的权力,从而对债权人的相应债权构成潜在威胁的情况下,债权人有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请求诸位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对于第三方当事人的相关权益。另一方面,撤销权则是针对债务人为降低其自身财务状况的目的而实施的不正当行为,这些行为可能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实际损害时,债权人有权通过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推翻并废除债务人事先实施的不当行为,以恢复原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