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的劳动聘用关系中,若合约内未能清晰规约此类消耗应当由谁承担支付责任的话,那么常规来看,责任主体往往会落在雇主身上,也就是老人的直系亲属或者责任人。出现这种现象原因在于保姆在实施服务过程中所产生的额外成本开支,同时这类开支往往被认定为与履行职务有直接关联的必须项支出。但是,倘若聘用协议里已经明文规定这类耗费将由保姆自行予以承担,那么保姆便必须独自偿付这部分费用。
值得一提的是,上述解析仅仅针对普通的劳动聘用关系。实际上,可能还需要纳入更多因素进行考量,例如当地的法律法规、行业惯例以及双方商定的特殊细节等事项。
此外,结合您给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其中的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虽然此条款主要处理的是关于个人间产生劳资关系的侵权责任层面的疑问,但其并未直接涉及其所提出的问题。因此,在回答本提问时,我们主要参考的是一般性的劳动聘用原则及合约所载明的内容。综合以上分析,对老年人进行护理的保姆陪同老人就诊所产生的公共交通费应该由雇主承担,不过具体事项仍需按照聘用合同中的书面约定做出决定。如果合同内对此无明确规定,建议双方展开进一步的商讨协商以寻求一个公平合理的解决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