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注意的是,特别程序与普通程序存在显著差异。
首先,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制度,与适用普通程序及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有所不同,其并非二审终审,而是一审终结。
其次,特别程序的审判组织形式亦异于普通程序,通常采取独任审判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循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均实行一审终审。对于选民资格案件或重大、疑难案件,则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而其他案件则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再者,特别程序的审限相对较短,原则上为30个自然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时,应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完成审理工作。若遇特殊情况需延长审理期限,须经本院院长批准,唯审理选民资格案件除外。
最后,特别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审理目的亦有所不同。在特别程序中,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核心在于对某项具体的民事权利或法律事实予以确认,并不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解决。而在普通程序中,人民法院审理的重点在于解决民事争议,通过审判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鉴于以上差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如发现案件涉及民事权益争议,应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另行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