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涉及污染环境这一犯罪类型的罪过形式,根据司法审判的洞察,主要分为故意和过失两大类别。对于故意污染环境的行为,可以理解为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直接导致对环境的污染性损害,却依然选择积极地促成甚至放任这类结果的出现。而由过失导致环境污染的行为,则往往是由于行为人本应能预见到自身行为可能引发的环境污染风险,却由于疏忽大意而未能认识到问题,抑或是虽已意识到但过度自信地相信可以有效规避这一风险。在实际运作的司法过程中,对罪过形式的判断往往需多角度、全方位地分析行为人的行为表征、认知素养以及行为动机等多个层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