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制造假冒伪劣商品这一违法行为,在法律层面上,其准确的名称应被定义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而对于该犯罪的定罪量刑,其立案标准如下所述:若涉及到的伪劣商品销售额达到或超过50,000元人民币;或者伪劣商品尚未实际销售,但其价值已经达到或超过150,000元人民币;又或者虽然伪劣商品的销售额未达50,000元人民币,但是将已售出的伪劣商品销售额乘以3倍之后,再加上尚未销售的伪劣商品价值,总计达到或超过150,000元人民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