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本罪名定名为“非法拘禁罪”,即意指以拘役、隔离或其他强制性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之具侵害性的犯罪行为。此罪名所攻击的实质性的客体是自然人的身体自由权,也就是以其肉身的动向与置静未经非法干扰为内容人身性权利。这也就是说,个人可在法律框架内依照自我的意愿去决定其肉身行动这种自由权利。显然,公民的身体自由对于他们日常进行的正当工作、经济生产、基本生活以及学习都具有极大的保障作用,倘若失去这部分身体的自由,那么其将再也无法从事任何正常活动。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