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历经三个月。在购房者与开发商签署了买卖合同之后,却出现了开发商未能如期交付房屋的现象。此刻若进行逾期处理,无疑是违背了合同所制定的相关条款。为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化,购房者在此种情况下通常会主张退房权益。然而,对于逾期处理的时限有着严格的限制。若开发商延期交房且经过催告后,满三个月仍未实现交房承诺,则购房者有权选择退房。购房者可向开发商发送书面催告函,并与其商议确定合同最终的履行期限;在催告函发出后,若开发商在超过三个月的期限内仍未履行交房义务,那么购房者便可行使解除权,并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