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犯罪形式的认定过程中,我们需要运用严谨认真的态度严格把握其构成要素和标准,同时,不应将其进行无边界的扩大化解读,亦不可任意缩减其实施范围。原因在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这种被称为“其他危险方法”的方式具有一定限度,即仅仅针对于那些行为人采取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等类似性质、而且对社会造成危害的程度达到严重级别的行为进行予以判定。
进一步来讲,行为人如若采取了杀人、伤害他人或者破坏公私财产这样的危险手段,只要其行为足以为公共安全带来威胁,便足矣构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个罪名的成立。
此外,任何形式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即便在实际上还未产生明显的严重后果,同样会被视作构成犯罪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