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而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拘留期限上限为37天。若公安机关在拘留期间内,认为有必要对被拘留者进行逮捕,应在拘留结束后的3日内向上一级的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复请求。特殊情况下,公安机关提交审查批复的时间可能会适当延长1日至4日不等。针对异常案件或犯罪人员为结伙流窜作案者的情况,公安机关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复请求的时间甚至可延长至30日。而人民检察院则需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审查批复请求后的7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最终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刑事拘留的期限是连续计算的,这其中也包含了周末和法定节假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