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执行取保候审措施期间,通常情况下并未涉及到对身份证件的扣押。取保候审乃是一项重要的刑事强制性措施,其主要宗旨在于确保刑事诉讼环节能得以科学有序推进,同时尽量减轻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人身自由方面的过度约束。在此期间,被取保候审者需要严格遵守相应规章制度,例如必须经由执行机构严格审批方能离开所居住的城市、乡村,当个人地址、工作单位及联络方式有所变更时,应于二十四小时内及时向执行机构汇报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