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涉及到援助他人完成贷款事务是否构成违法之责的问题时,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仅仅是出于善良本心帮助他人在借贷过程中提供经济担保,这并不违反任何相关法律法规。
具体来说,当个人在贷款合同时仅作为担保方进行参与,这种行为是完全正当且合法的,因为法律明确规定了个人在保证合同中的责任和义务。但若一旦借款人未能按照约定及时还款,那么担保方就有责任替其先行偿付欠款以维护公平秩序。
然而,如果在未经许可或授权的前提下,某人将自身的贷款资金再次借予他人,那此类行为便可能被归类为非法,情节严重者甚至会面临刑事指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