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必须要有完整且确凿的证据来证实其犯罪行为,这不仅仅依赖于受害者的单方陈述。若女方在当时确实自愿与被告发生性关系,那么便不存在强奸罪的成立条件。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非法手段强迫女性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对于与未满十四岁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的情况,无论对方是否自愿,都将视为强奸罪,并会受到严厉的惩罚。而对于强奸妇女和奸淫幼女的案件,若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则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严厉制裁:
(1)情节极其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行为;
(2)涉及多名受害者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事件;
(3)在公共场合公开进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行为;
(4)两人及以上共同实施的轮奸行为;
(5)与未满十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或者对幼女造成身体伤害的行为;
(6)导致受害者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社会危害结果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