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婚姻存续期间,若其中一方发生借款行为且另一方对此毫不知情,于此情况下需依据欠款的实际运用情形与属性特征进行甄别,以明确债务归属。若欠款乃为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之用度,则此类债务通常会被视作夫妻共同责任范围之内,双方均应共同负担其还款义务。然而,若借款远超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规模,同时债权人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在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了这笔款项,或该债务并非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产生,那么这类债务便可归类为借款方的个人债务范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