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双方并未对借款期限内的利率以及逾期还款后的利率进行明确约定的话,那么出借人在主张借款人必须自逾期还款之日起,以年利率百分之六的标准支付整个资金占用期间内的利息时,该请求将被我国法院所认可与支持。反之,如果双方已经就借款期限内的利率达成协议,但是对于逾期还款后的利率却没有做出相应约定的话,那么出借人仍然有权要求借款人从逾期还款之日起,依据借款期限内的利率水平来支付整个资金占用期间内的利息,这类情况同样会得到我国法院的认同和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