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在法院规定的开庭时间内,原告由于某种无法预知且不可挽回的原因而无法准时前往参加庭审,那么倘若其未能给出相应的合理理由,法院便有权将此案作“撤诉”处理;反之,若是被告决定提起反诉,法院也可无需原告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缺席审判。
2、若原告具有充足且确切的理由导致其可能无法如期出席庭审,则可向法院申请推迟原定庭审日期。
然而,若原告在接获法院通知后,无缘无故地决定不参与庭审或在未得到法庭许可的情况下擅自退出庭审,那么法院同样有权将案件进行“撤诉”处理;假如被告选择反诉,法院亦可依据实际情况作出缺席审判。以下是法院可以延长开庭时间审理案件的几种特殊情形:
(1)那些对案件发展有重大影响力且必须亲自出庭听取法官审理意见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者,若因为某种合理原因无法赶到现场,则可以提出延期申请;
(2)当事人在庭审期间突然提出回避申请也是法院可以延长开庭时间的重要原因;
(3)当需要通知新证人前来法院出庭提供证词、调取新的证据供法官审理、对原有鉴定结果进行再次鉴定、对现场重新进行勘验以及需要进行更多的补充调查时,都需要请求法院延迟庭审时间;
(4)法院认为除了以上情形之外还存在着其他应当延期审理的事项。在此种情况下,当事人虽然可以选择不出庭,但必须委托他们的亲属或是朋友充当诉讼代理人代为出庭。届时,代理人出庭应被视作当事人本身出席,并需向法院递交由当事人亲笔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当事人所居住的社区或者工作的单位推荐的公民作为代表,必须向法院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份和资格的有效证件、被所在社区或单位推荐的详细资料以及当事人确实隶属于该社区或单位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