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到雇主责任保险合同纠纷的法律程序中,一般情况下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享有管辖权。对于保险合同的具体管辖权限范围,我们需要对两种特殊情境加以区分对待:
首先,就财产保险合同而言,其通常由被告的居住地或者保险的标的物所在地的相应法院管辖。若保险标的物涉及到运输工具或贸易过程中的货物,则法院的管辖权限可参考以下三个特定地点:被告住所地,运输工具的注册登记地,以及运输目的地及保险事故实际发生地。
其次,针对人身保险合同这种特殊类型的保险业务,当事人的生命与健康不具备实体存在的特性,无法被视为有效的保险标的物。为此,人身保险合同的诉讼案件将主要以被告的居住地为依据来确定合适的法院行使管辖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