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设定抵押权时,抵押财产无需移转其实际的占用关系;
然而对于质权而言,质押物则须进行实际的转移占有权。
(2)当相关当事人有自由意志选择办理抵押登记时,抵押合同自签订当日即刻产生法律效力;反观在设定质权方面,若当事人选择非进行登记,那么质押合同将自质押物实际交付当时起方能开始生效。
(3)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且抵押权人未能获得充分清偿时,他们可与抵押人通过自愿商议方式对抵押物进行估值或者通过公开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实现权益补偿。倘若此环节未能达成共识,则双方可依法向当地司法机关提交诉讼请求。同样地,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但质权人未获清偿时,质权人有权与其所质押之人通过谐和的调解协商方式对质物进行估值,亦或是依据法规要求对质物进行公开拍卖、变卖,以便可以最大化程度上清偿其所持有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