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个别特定情形中,村组负责人有可能被认定为贪污罪的主体。例如,若该负责人在协助政府进行相关行政管理工作,尤其是在分配拨付救灾款项或物品以及管理土地征收赔偿费用等环节,凭借其职位优势进行非法侵占公共财产的行为,便存在触犯贪污罪之嫌。
然而,若其从事的仅限于村民自治范畴之内的集体事务管理工作,则通常并不足以引发贪污罪的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