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开展侦查工作中若发现案情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追诉期限,则应依法予以撤销案件处理;
然而,若涉及已超过二十年这一最为漫长的追诉时效限制,即便侦查部门依然坚持认为有必要进行追责,仍需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进行核准。一旦获得批准,方可继续对相关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