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启动法律程序提起诉讼时,当事人必须支付相应的诉讼费用。对于普通的民事诉讼而言,通常在法院正式受理案件之后,原告方应当预先向法庭支付预定金额的诉讼费用;而在案件最终审判完毕之后,胜诉一方将承担案件末期的诉讼费用。若案情存在某些部分胜诉或败诉的情况,法官会根据具体情况对诉讼各方应承担的诉讼费用进行合理适当的分配,并在最后形成的判决书中明确列示。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
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
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