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合同法律关系中,主要存在着两种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手段,即为债权人提供的代位权与撤销权。其中,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在债务人为实现其对第三方所享有的权利而未尽到合理努力,从而导致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际,为了维护自身的债权安全,债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替代债务人,直接向第三方主张相关权利。至于债权人的撤销权,则是指在债务人为减少其个人或公司资产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债权构成实质性威胁之时,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对该行为进行审查并予以撤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