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配偶一方的借款是否构成夫妻共有的债务,需要依据实际情况进行细致分析与判定。若在婚姻存续期间,配偶中的任何一方都能以其个人名义,为了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负债,那么这种债务常常被视为夫妻共有的债务。然而,如果负债额超过了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则从理论上讲并不应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方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这笔债务确实被用在了夫妻共同的生活开支、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达成的共识之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