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特定情况下,当事人得以合法地委托代理人参与合同的订立过程。经过当事人的充分授权之后,受托之人在签订合同方面具有相当程度的自主性,所签署的合同和当事人亲自签署的合同同样具备法律约束力。
然而,若未获得当事人的授权而擅自签订了合同,在当事人得知此事并愿意进行确认之后,该合同依然能产生法律效力;反过来讲,如若当事人并不予以承认,则该合同并不对当事人产生任何法律效应。在此情形下,身怀限制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士,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有权代表他们签订相关的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