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不可以如此行事。提高薪酬本即劳动者所享有的劳动回报之一,而向劳动者支付相应报酬之际,不应附加任何额外的严格限定条款,进而剥夺了劳动者应得的薪资福利权利。
同时,追索相关项目款乃用人单位应尽之责,用人单位经营过程中所遭遇的风险无权悄然转移至劳动者身上,此举对于劳动者来说无疑是极其不公正的待遇。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