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某项夫妻之间的债务有一方并不知情,此时办理房产证,无疑是需要对该债务的属性及其所涉及的房产权益进行深入剖析并进行相应的处理。假设债务属于夫妻双方中的单方面责任,而且所涉房产又是由夫妻俩共同持有,那么在此种情境之下,办理房产证的整个过程通常不会遭到干扰,但是很可能在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中,需要对债务的具体负担人进行明确的标注。然而,如果涉及的债务是所谓的夫妻共同债务,并且有一方对此毫不知悉的话,那么这种情况则很有可能引起债务纠纷。这时在办理房产证的整个过程之中,就必须先妥善地解决相关的债务纷争问题,或者在处置房产的权益分配以及处置问题上做详尽准确的规定与说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