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来说,公司之股东仅需按照各自所认缴之资金份额或是已购买之股权比例来承担其对应的公司责任。
然而,在特殊情况下,这类股东仍有可能被要求负担公司债务的责任偿付。例如,倘若该等股东未能全数或充分履行为公司提供资金的义务,那么他们将在未实际支付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无法偿还的债务部分承担起补充赔偿责任。
再者,如果股东滥用了公司作为法人的独立地位以及股东应享有的有限责任权利,试图逃避债务,并给公司债权人带来严重损失,那么这些股东就必须对公司的债务负起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