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商标异议申请文件;
(2)详细而明确的请求与事实论据,同时需附上相关证据支持;
(3)被异议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复印件;
(4)异议方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5)若由商标代理机构代为办理商标异议申请事宜,则必须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法律依据:
《商标法》
第四十四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