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婚姻关系中,假设一方因遭受欺诈而背负的债务并不属于共同负责清偿之债。欺诈罪行属于个人名义实施的违法行为,既与伴侣之间的共同生活无任何联系,因此由此引发的负债应全然由实际制造欺诈行为的个体独自承担。
然而,倘若此项诈骗所得款项的部分用途被用于资助夫妻俩的日常生活开支,或者购买家庭共有财产时,那么另一半亦需承担法律上规定的退还赃款等责任和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