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面临交通违法行为被处罚的结果时,当事人若欲寻求行政复议的救济途径,可向相关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提交申请;或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即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诉。申请人有权自主选择上述两个机构中的任意一个作为复议申请的受理机关,并且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依法提出复议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第十三条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