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婚姻关系终结的时刻,对于另一半背负的债务如何处置,这无疑需要依据实际状况进行深入分析与评估。若此种债务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责任,那么理所当然地应当由夫妻二人共同承担还款义务。举例来说,当夫妻中的某一方在婚姻持续期间,以其个人名义为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产生的债务,往往会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然而,如果这种债务仅仅是对方的个人债务,例如对方在结婚前或结婚后,以其个人名义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产生的债务,并且债权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该笔债务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的,那么就只能由对方独自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