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职务侵占罪的成立条件及要素,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此犯罪主体须为特定人员,具体而言即是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中担任相应职务的人员;
其次,从主观层面来看,行为人必须具备明确的直接故意心态,并且其行为目的在于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务资源;
再者,从客观角度分析,行为人需要实施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应属于单位所有的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且涉案金额需达到一定标准。在此过程中,所谓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特指行为人通过自身所拥有的对单位财物进行主管、管理、经营以及经手等权限来实现侵占的目的;
最后,该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客体,即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