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情况下,若债务的确源于夫妻双方基于共同意愿而产生或被用以支付夫妻共同生活所需费用、开展共同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时,这类债务通常会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举例而言,若夫妻中任何一方在婚姻持续期内以其个人名义负担的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之债务,此类债务同样属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
然而,若有一方以其个人名义背上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围,并且债权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这笔款项实际用于满足夫妻共同生活、共同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或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而产生的话,那么这笔债务将被判定为个人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