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通常情况下,从公民递交申请之日起六十个自然日内,便能够成功申办新证件。
然而,考虑到交通出行的实际困难,部分偏远地区可能会适当延长该时间段,但所延长的期限不得超出三十个自然日。当公民提出领取、换领或补领居民身份证的请求时,当地公安部门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迅速予以受理并妥善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