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教唆他人实施盗窃,而实际上被教唆者却实施了抢劫罪这类特殊情况,我们必须依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剖析和判断。教唆犯,即通过劝告、利益诱惑、暗示、煽动、贿赂以及威胁等手段,将自身的犯罪意图灌输至原本并无犯罪意图之人身上,使之按照教唆者的犯罪意图行事,从而构成犯罪。在此种情形之下,教唆犯所教唆的是盗窃行为,然而被教唆者却实施了更为恶劣的抢劫行为。通常而言,教唆犯应当依照其所教唆的犯罪行为接受相应的法律制裁,但是当被教唆者实施了超越教唆范围的犯罪行为时,教唆犯并不应对该部分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就教唆盗窃的教唆犯而言,若被教唆者最终实施了抢劫罪行,那么教唆犯理应以盗窃罪的教唆犯身份接受法律惩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