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合同的保全措施主要包括债权人的代位权以及撤销权两大类别。其中,债权人的代位权即是在债务人未能有效行使其对于第三方相关权益而导致债权人之债权受到侵害之际,债权人可根据自身权限,以自我名义替代债务人向第三方主张相应权利。至于债权人的撤销权,则是在债务人实施了可能导致其资产减少从而危及到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之时,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对此种行为进行撤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