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运用药物进行盗窃的案件,所遵循的立案准则与普通盗窃犯罪完全一致。据规范执行,这类案件的立案标准为:当公共财产或私人财产遭受侵占,其价值高于一千元到三千元之间时,应采取法律措施进行追究。
值得注意的是,利用药物作为犯罪手段并不改变立案标准的判定。在此类案件中,关键在于准确评估被盗物品的实际价值。若犯罪分子借助药物使受害者丧失意识或者抵抗能力,进而实施盗窃行为,那么他们的恶劣行径在量刑阶段将得到充分考虑。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