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对于涉及环境污染的违法犯罪行为,其主观要件必须为明知故犯的故意行径。这意味着,行为人应当清楚地认识到自身的行为将对环境造成污染的潜在风险和实际影响,但依然选择不顾后果地积极追求或放任此类结果的发生。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我们需要全面考察行为人的行为举止、认知水平以及行业常规等诸多因素,从而判断他们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的心理状态。例如,若行为人长期从事与环境保护密切相关的行业,并且深知某项特定行为必将引发环境污染问题,然而仍坚持实施此种行为,那么他很有可能被判定为主观故意的犯罪嫌疑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