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法中,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准则,通常是将以下行为定义为犯罪:利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或者使用虚构的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用于诈骗,以及在不具备合法资格的情况下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或者非法冒充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等。此类情形下,涉案金额需达到人民币伍仟元或以上;若涉及到恶意透支的情况,其金额需达到人民币五萬元或以上。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有人在明知没有还款能力的前提下,故意大量透支并逃避债务,且在发卡行多次催缴后仍未按期归还超过三个月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