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从婚姻注册机构接受离婚申请之日的第30天开始算起,如果其中任意一方在这个时间段内选择放弃离婚,便可依法撤回离婚申请。这三十日期间被我们称之为离婚冷静期。在这段时间内,如果双方未能亲自前往婚姻注册机构申请颁发离婚证,那么该行为将被视为已经自愿撤回了离婚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