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男性因分居而决定解除婚姻关系之时,关于彩礼的处置应依据具体的情形来判断决断。若男女双方曾经依法履行了结婚登记程序却未能共同生活,或者是在婚前男方主动赠予彩礼并以此造成赠予方生活上的严重困难者,那么男方有权利向女方提出退还彩礼的要求。但是,倘若男方与女方已经共同生活了相当一段时间,那么彩礼或许不再被视为应当退还的财物,亦或是只需要予以部分退还即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