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执行程序中对夫妻共同财产实施扣押冻结措施时,首要任务是明确该项债务的属性是否属于婚姻期间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若证实确实如此,则可依照法律规定径直对夫妻的共有财产实行扣押冻结处置;
然而倘若此项债务仅限于夫或妻一方的个体责任范围之内,那么其职能权限只限于扣押冻结义务人在夫妻共有财产中所占有的部分比例。执行机构通常会遵循严谨周全的法律程序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以明确财产的真正所有权与性质,随后经过审慎评估后作出扣押冻结的书面决定,并及时将相应的执行文书送达相关单位,以便顺利完成整个扣押冻结的法定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