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不具备婚姻凭证前往法庭提请诉讼请求解除婚约时,当事人需提前筹备其他相关资料以便作证感情存续,例如由民政婚姻管理机构所颁发的婚姻关系证明书。
此外,原告还须撰定起诉状,递交被告之身份证明,以及关于子女出身证明(若双方育有子女的话)和夫妻共有财产与债务状况的相关证据等。在撰写起诉状时,务必明确提出离婚之请求及其原因与理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