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我国法律对于挪用资金罪的定义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只能由特定群体公司、企业或是其他单位中的工作人员所承担。这其中,既涵盖了在我国的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里面,从事公务活动的相关人员,同时,也包含那些原本在公有制经济体制下的国有公司、企业或是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公有制性质的公司、企业并进行公务活动的相关人员。然而,如果这些人员已经有了前述的违法行为,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对其犯罪行为予以定罪处罚。因此,通常情况下,要达到成为本罪犯罪分子的标准,首先要求他们担任着与之相适应的职务,拥有行使权力的权限;
其次,还包括他们能够随时接触、支配所在单位的资金流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