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第二次提起诉讼请求离婚后,尽管配偶仍未到场出席,然而,关于法院是否能够作出离婚判决,需依据实际案件情况进行深入地分析和研究。在具备充足有力的证据以证实在夫妻关系中确实已经出现了情感破裂的严重问题,如重婚行为、家庭暴力事件、以及双方分居时间长达两年以上等特殊情况下,法院往往会做出离婚的最终判决。
然而,若证据不足或者不充分,那么法院作出离婚判决的可能性将会相应降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